津地会〔2020〕13号
关于征求《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自然资源科学)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理事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作用,奖励在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理事单位,天津市地质学会起草了该奖励章程。
《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自然资源科学)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征求意见稿)》拟做为评审依据,现发送给各理事单位征求书面意见,请各理事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发至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人:韩秀芬 13802122000
附件:《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自然资源科学)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自然资源科学)科学技术
奖励章程(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作用,奖励在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理事单位,结合天津市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设立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分两类:
(一)优秀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成果奖;
(二)优秀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成果创新团队奖;
(三)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创新成果团队奖、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突出贡献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鼓励各单位给予获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优秀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成果奖、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创新成果团队奖为常设奖项,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创新成果团队奖主要面向40周岁以下青年地质科技工作团队在地质科学科技(自然资源科学)工作中成果创新奖励;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突出贡献奖为非常设奖项,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但最多每届授奖数量不超过(建议2)人。
第六条 优秀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成果奖人数和获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优秀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成果奖设(建议3个)等次,每届授奖数量不超过10个。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成果创新奖设2-3个。
第七条 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授予范围为在天津市境内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和天津市地质学会所属的单位会员。
二、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八条 本会设立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依照本章程,开展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候选成果,候选人进行评审;
(二)仲裁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
(三)为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负责评审活动组织、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由本会负责科技工作的副理事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学会专家库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推荐和受理
第十二条 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由本会各理事单位负责推荐。
优秀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方式,地质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突出贡献奖实行协商推荐方式,各推荐单位按照本会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参评成果(和个人)实行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制度。
推荐单位拟推荐的成果(和个人),应在推荐单位和完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推荐单位进行处理,并确保最终提交的推荐成果(和个人)以及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异议等风险性问题,公示文件和公示情况总结报告,作为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由推荐单位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备案。不报送推荐公示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要保持一致。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经认定的保密成果不得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申报和提交,有申报单位按照保密要求进行递送。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地质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两个以上推荐单位进行多渠道推荐。
第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和中国地质学会同类奖项的,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天津市地质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级科技计划课题(项目)正式结题验收前,不得以其全部或部分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优秀地质(自然资源科学)科技成果奖参评项目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投入本项目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第一完成人同年度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申请项目。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推荐成果(和个人),不受理其参加评审。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分别记入申报人、申报单位和相应推荐单位信誉档案,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受理和评审实行公示制度,在本会官方网站(www.tjdzxh.cn)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成果(和个人),专业评审组初审结果,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四、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两会三审”制评审产生。“两会”指专业评审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会。“三审”指专业评审组初审、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奖励委员会终审。
(二)评审专家从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科技(自然资源科学)专家库中选取。
(三)专业评审组初审,采取网络评审方式,经专家打分形成高低排序,前80%(含80%)的成果(和个人)通过初审,进入会议评审。
(四)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采用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成果(和个人)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成果(和个人)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五)初评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在已规定时间内对异议进行了处理的,提交奖励委员会终审。
(六)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终审,按照打分、投票方式产生一等奖终审结果,一等奖成果(和个人)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按照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方式产生二、三等奖终审结果,二、三等奖成果(和个人)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七)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专家、成果完成人、或与成果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成果(和个人)的技术内容、完成人、完成单位、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合法性存在不同的意见,均可提出异议。
对参评成果(和个人)的异议,应当在公示参评成果(和个人)之日起10日内向市地质学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成果(和个人)推荐单位、完成人、完成单位对成果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的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匿名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经查实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涉及成果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办公室与推荐方协商处理,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备案。
涉及申报成果(和个人)实质性问题(只推荐书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异议,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定。
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的成果,本年度暂不授奖。
六、授奖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地质学会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并对异议完成处理后,由天津市地质学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优秀地质(自然资源科学)科技成果奖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个人,对地质(自然资源科学)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获得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罚则
第三十一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或被推荐资格三年,对其相应通过评审的成果取消授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三条 推荐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地质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专业评审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时,应对推荐成果(和个人)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其参加评审资格并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专业评审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撤销其参加评审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建议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市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需要委托地质学会对本单位地质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参照本章程执行,涉及费用由会员单位出资,成果发布可以同时加盖天津市地质学会公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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