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文章正文
关于发布天津市地质学会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5        【来源】        【作者】

 

津地会〔201718

 

关于发布天津市地质学会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理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工作,20171220日召开的天津市地质学会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八届二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地质学会学术自律规范》等十一项内部管理制度,现予以发布,请监督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地质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20171220日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八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天津市地质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弘扬诚信、创新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

第四条 本会党组织及其党员要在诚信自律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1. 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 合作作品应按当事人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3.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4. 重大科研成果须经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5.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5.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6.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7.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8.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9.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是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会学术规范行为,推进本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为举报人保密,并与秘书处有关人员及学术专家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和评判,向理事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果和认定建议。

第五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本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本会接到举报后,秘书处协同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在征得理事长同意后,成立由学术委员会及学术专家、秘书处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学术调查组,启动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调查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三条 调查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接到事实认定建议后,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形成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各会员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为调查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六章 处罚和复议

第十九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处理。

2.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本会论文评奖、通过本会申报各类学术奖项、各类学术荣誉等资格。

3.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 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2. 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3. 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2. 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 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本会秘书处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秘书处申请复议,理事会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本会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本会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71220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天津市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为规范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学会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天津市地质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业内的发展和业务工作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为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刻制公章、建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天津市地质学会,对外开展活动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挂靠单位支持,有关单位赞助等。

第一章  分支机构的组成、换届、挂靠单位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工作,有较强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分支机构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关领域有一定专业成就的中青年专家的比例,同时兼顾单位间的比例。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 5 年。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我市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对所挂靠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有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由本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其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印章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需积极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及论文集、照片等报送秘书处。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 12 15日前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展活动的,本会责令其改正,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不得向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7122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社会监督效力,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信力,促进本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津党厅〔20151号)和《天津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津社字〔201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相关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等);

(三)组织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四)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理事成员、监事成员名单;

  (五)税务登记证;

  (六)重大活动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二)会费标准及会费收支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纪要;

  (五)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重大活动情况;

(七)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行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 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公开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天津社会组织网,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网站等。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内部刊物等便于会员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及时公开说明,有条件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的事务。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事务。已经公开的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会应随时关注本会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后,方能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7122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野外青年地质贡献奖——金罗盘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野外一线青年地质工作者热爱地质事业坚持求真务实尊重客观规律引导野外一线青年地质工作者恪守科学精神注重工作实效激发野外一线青年地质工作者奋发进取勇创一流促进更多野外优秀青年地质人才脱颖而出中国地质学会自2014年设立了野外青年地质贡献奖——金罗盘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目前已将评选两届与此相对应,我会设立天津市地质学会野外青年地质贡献奖——金罗盘奖简称金罗盘奖),并在获奖者中推荐参加中国地质学会金罗盘奖评选

第二条金罗盘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最多5

第三条金罗盘奖由学会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奖相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候选人

第四条 候选人须按规定程序和渠道申报推荐且只接受地勘行业生产型单位候选人的申报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学风正派在野外一线包括陆域和海洋从事地质工作五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且作为候选人申报时仍在野外一线工作为地质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青年地质工作者,且为我会会员

第六条 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金罗盘奖候选人

1从事野外地质工作包括基础地质地质找矿矿山地质能源地质地质勘查技术水工环地质地质工程等),完成相关地质成果报告并经鉴定获全行业省部级或厅局级有关奖励者

2在野外地质工作中有新发现新认识并获得相关技术专利者

3出色完成地质调查勘查任务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者

4从事地质样品测试工作获得重要测试数据并在应用中取得重要发现或获得相关技术专利者

5刻苦钻研矢志于勤被广泛认可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的行家里手或熟悉掌握地质勘查相关技能和知识并起到传帮带作用的业务能手

6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被省部级主管单位或以上采纳或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七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申报推荐

1各理事单位初评后推荐;

2各分支机构初评后推荐

每届评选中各理事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2各分支机构推荐名额不超过1

第八条 推荐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天津市地质学会野外青年地质贡献奖——金罗盘奖推荐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主要成果获奖证明等附件材料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一式一份)。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及本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保密问题需删除有关涉密内容并经本人单位保密办出示同意参加评审证明

第十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第四章  评审奖励

第十一条 学会按照奖励条例对推荐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推荐单位调查符合规定的候选人成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 组织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议、表决根据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结果,择优确定获奖候选人员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有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获奖候选人员将在天津市地质学会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推荐单位调查符合规定的获奖候选人员成为获奖者

第十六条 推荐和评审中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候选人候选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天津市地质学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证书奖金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由本会会费列支。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对取得获奖资格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将撤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证书并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青年科技论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我会各会员单位、各学科与各专业之间的技术交流,鼓励青年地质工作者热爱地质事业引导青年地质工作者恪守科学精神注重工作实效提高青年地质科技工作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更多优秀青年地质人才脱颖而出使青年科技论坛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质学会青年科技论坛”(简称“青年论坛”)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青年论坛”参加对象为我会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会员

第四条 青年论坛由学会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论坛的组织

第五条 论坛组织程序:

第一步,征集论文;

第二步,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筛选符合基本要求的论文;

第三步,根据单位初选排序,经过横向对比,进行复选,优选出优秀论文,并在优秀论文中优选部分参加讲评论文;

第四步,召开论坛交流讲评会。优选的优秀论文进行交流讲评。根据论文所涉及的专业,由青年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部分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成员中的不同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评委会。经论文作者宣讲,评委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评委打分等环节,最终评选出各奖励等次。

评委评分依据:论文选题新颖,体现出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论点明确鲜明、论据充实、论证有力、内容详实,结构严谨,语言表达流畅简洁,文图并貌。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实践基础,能对实践中所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第五步,公示;

第六步,表彰奖励。

第六条 论文征集:各会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论文征集工作,不限定篇数。

第七条 论文报送时间内容:

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3月底之前,以通知为准。

报送内容:

1、论文:统一以电子文档(word文档)形式报送,论文名称为:单位-论文题目-作者姓名。

2征集论文一览表单位主要依据论文选题、技术方法实用性、创新性等进行优秀论文初选排序,填写征集论文一览表,并用A4纸打印盖章,连同电子文档(名称:天津市地质学会第____届青年科技论坛征集论文一览表-单位)一同报送秘书处。

第十二条 奖项设置: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篇(原则上一等奖5篇以内,二等奖7篇以内,三等奖10篇以内,优秀奖30篇以内),并设优秀组织者奖(2名以内,奖励推荐论文数量多和质量高的单位的组织者)

第十三条 获奖候选人员将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存在抄袭等问题的获奖候选人员成为获奖者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方式:对获得1-3等奖的论文作者及优秀组织者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奖金;对获得优秀奖的论文作者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视获奖论文数量,原则上每两年将获奖论文编印成册。获得奖励的论文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论文评比等。

第十六条 论坛活动经费由本会会费列支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第三章  论文要求

第五条 论文须是作者原创,严禁抄袭拼凑论文,凡引用观点等均需注明出处,作者文责自负。凡经审核查实的抄袭论文,在全体会员单位会员中通报,并取消本年度和之后三个年度的论坛参加资格。

第六条 论文未参加过本会往年青年论坛

第七条 论文基本格式:1.题目;2.中文摘要;3.作者;4.作者单位、地址、邮编; 5.关键词(3-7个);6.正文;7.作者简介(学历、职务、主要研究方向、电话、手机、Email);8.参考文献;9.页眉须注明“天津市地质学会第*届青年科技论坛参评论文”。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取得获奖资格后发现有抄袭等现象的将撤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证书并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理事会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规范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理事和理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本会理事会议事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理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形成理事会成员为学会发展勇担当、勤履职、有作为的良好局面,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地质学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国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本会《章程》的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此制度。在理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之前,制度中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增补、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财务收支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设想;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六)内部管理制度的拟订或修改;

(七)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通过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经3名理事提议,多数理事同意

(三)监事提议。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人对议题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题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签字、日期等。代理人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注明受托出席。

第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对理事会进行监督,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草拟议程建议和其他材料并提交其他理事会成员;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题,一般由秘书处与理事长协商提出。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秘书处拟发会议通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程;会议主持人、特别会议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所需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秘书处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QQ或其他方式,提交各理事单位联系人,由联系人通知理事和监事。如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可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议题建议应载明下列事项:提议人的姓名;提议理由;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和具体的议题;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理事建议,经与理事长协商,决定是否采纳,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5个工作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题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四章 审议、表决与记录

第十九条 在理事会上,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独立、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通常以举手方式表决,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经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弃权视为未参加投票。

第二十一条 现场会议,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通讯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理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及会员公告,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主持人;理事出席情况;会议议程;会议审议议题的情况;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7122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依法按章履职,根据天津市地质学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工作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急需研究的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秘书长工作会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秘书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秘书长工作会组成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列席人员可为会计、出纳、议题涉及的理事、专家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秘书长工作会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秘书长工作会的议题,原则上由秘书长确定。其他成员可提出相关议题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议议题事前应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事先征求有关单位、理事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秘书长工作会的议事范围:

1、组织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以及领导讲话精神,布置落实事宜。

2、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设想的拟定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3、党建工作;

4、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实施;

5、理事会成员增免、组织建设、会员发展及管理、人才培养举荐;

6、工作人员薪酬制定调整;

7、年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检、评估工作;

8、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其它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方案;

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10、其它需要落实的事项。

第九条 秘书长工作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日期、地点、参会人员、主要议题等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条 议事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一条 议题有较大分歧需进一步研究的,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补充材料后再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研究,经秘书长同意后可提交秘书长工作会复议。

第十二条 秘书长工作会所决定事项经理事长审定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保密内容须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字[2002]16)和《天津市地质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

()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大型展览展销活动;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由天津市民政局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与事项事先报告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本会存档保存。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7122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监事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地质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7122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地质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2.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

本会副理事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的变更

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理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学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新任理事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7122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地质学会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天津市地质学会章程》,结合我会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制度

1、学会党支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现代经济、科学技术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形式的需要不断充实新的学习内容。

2、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以自学为主,每位党员每周安排不少于2个小时的学习时间。集中学习主要以学习文件,专题研讨,党课等方式。

3、按照市科协“一方隶属、参加多种组织生活”的原则,党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单位的党支部理论学习,党员培训等活动。

4、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带头进行重点理论知识的分析和讲解,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

5、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党员干部理论知识培训。

第三条 党员活动制度

1、活动目的:进一步增强党员理论和实践水平,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活动形式:(1)依托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科普活动等党员集中时段开展党员集体活动;(2)注重运用网站、QQ群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党员学习和宣传活动;(3)利用学会党员科技智力集中的优势,开展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相关主题服务活动。(4)制定并实施“党建强会”计划,开展党建阵地建设、党建文化墙建设。

3、活动内容:(1)对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教育,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2)开展党员特色活动;(3)对事迹突出的基层一线杰出科学家和优秀工程师党员的先进做法、科技成果、典型经验利用各种平台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总结经验教训,既要弄清思想,又要指出不足,既要开展批评,又要团结同志。

第五条 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学会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到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

第六条 党风廉政制度

党支部要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拒腐防变,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和各种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经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组织经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3、党组织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党内会议;组织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党员培训;党组织换届所产生的费用;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建阵地建设、党建文化墙建设以及维护;其他经审批的事项。

4、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党支部书记是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经费使用管理由学会负责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承办。

6、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党支部范围内公开,受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全体党员的检查监督。

7、党组织工作经费具体由财务部门负责实行,建立专项账页。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71220日中共天津市地质学会支部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支部委员会解释。

版权所有 © 天津市地质学会    技术支持:天津市地勘院天地数字地理信息开发中心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20号    电话:(022)23678395    邮箱:tjsdzxh2017@126.com
津ICP备190119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922号